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2-28 9:55:21   来源:岱山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1285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21 21:19:27 来源:岱山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县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地税、发展计划(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地的实际 ,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县、市驻岱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均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被安排的残疾人,必须持有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军人可凭《革命伤残军人证》。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报送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原来结对扶持并计入安排比例的残疾人,鼓励用人单位继续给于结对扶持,但不再计入安排比例。结对扶持资金由结对单位报县残联和县财政审核同意后,在应上缴的保障金中给予抵交。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不足在职职工总数1.5%的单位,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县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缴纳情况。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拔款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每年为7月份。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向县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三)扶持农村残疾人扶持从事种养业生产;(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本部门安置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缴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残疾人就业安排工作,并主动协助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岱政发[1996]86号)同时废止。以前县政府制订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委托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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